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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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財物,包括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材料、文具、書籍文物或消耗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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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3條的解釋,該法規定了「財物」的範圍,其中包括了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材料、文具、書籍文物或消耗品等。這表示該法條中列舉的這些物品都被視為「財物」,可以在無償讓與的情況下轉讓給其他機關或個人使用。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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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