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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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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財物,包括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材料、文具、書籍文物或消耗品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3條的解釋,該法規定了「財物」的範圍,其中包括了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材料、文具、書籍文物或消耗品等。這表示該法條中列舉的這些物品都被視為「財物」,可以在無償讓與的情況下轉讓給其他機關或個人使用。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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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財物,包括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材料、文具、書籍文物或消耗品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