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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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受讓機關): 一、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資訊網路,並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二、自行覓妥受讓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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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4條,機關可以依下列方式之一,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受讓機關): 一、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資訊網路,並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這表示機關可以將堪用財物的相關資訊放入主管機關所指定的電腦資料庫,並公開在網路上供其他機關或公立學校查閱,也可以選擇在政府採購公報上刊登這些資訊。 二、自行覓妥受讓機關。機關也可以自行尋找適合的受讓機關,將多餘的堪用財物無償讓與給他們。這表示機關可以主動尋找有需求的機關或公立學校,進行財物的讓與。 以上回答的資料來自《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4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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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