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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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堪用財物之資訊,包括名稱、數量、主要規格、尺寸、重量、瑕疵情形、廠牌、製造或購置年份、原價、估計現值、所在地、申請受讓期限、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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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5條,堪用財物的資訊應包括名稱、數量、主要規格、尺寸、重量、瑕疵情形、廠牌、製造或購置年份、原價、估計現值、所在地、申請受讓期限、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等。這些資訊提供給申請受讓人參考,以便了解堪用財物的相關訊息。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9條第2款,機關在購買財物時,應遵守公平競爭原則,並確保廠商有平等的參與機會。這個法條旨在確保政府採購過程的公平性,防止不當的競爭行為發生。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在招標文件中只指定了特定品牌的產品,而沒有提供其他同等品質的選擇,這可能被視為不遵守公平競爭原則。 根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3條,機關在辦理營繕工程時,如果有特殊需要必須使用專利品或指定廠牌的材料或設備,應以無相同品質的財物可替代為原則。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防止機關以指定廠牌的名義來限制競爭,確保公平競爭和資源的有效使用。例如,如果一個機關在營繕工程中指定了特定廠牌的材料,而沒有提供其他同等品質的選擇,這可能被視為違反了該法規。 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2. 審計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9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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