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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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讓機關為瞭解堪用財物之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受讓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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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6條,如果申請受讓機關想了解堪用財物的現況,可以向讓與機關申請在現場查看該財物。在受讓之後,受讓機關需要自行處理領取和運輸等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行政院法制局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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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