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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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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讓機關為瞭解堪用財物之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受讓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6條,如果申請受讓機關想了解堪用財物的現況,可以向讓與機關申請在現場查看該財物。在受讓之後,受讓機關需要自行處理領取和運輸等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行政院法制局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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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受讓機關為瞭解堪用財物之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受讓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