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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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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 7 條規定,當機關無償讓與堪用財物尚未達到預定的使用年限時,其剩餘使用期間由受讓機關承擔。若該財物還有未完成的折舊率和殘餘價值,也適用同樣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受讓機關必須承擔剩餘的使用期限,並且須繼續進行未完成的折舊和處理殘餘價值。這條法規保護了委託機關的利益,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地使用和管理未完成折舊和殘餘價值的財物。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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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 7 條規定:「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