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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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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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 7 條規定,當機關無償讓與堪用財物尚未達到預定的使用年限時,其剩餘使用期間由受讓機關承擔。若該財物還有未完成的折舊率和殘餘價值,也適用同樣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受讓機關必須承擔剩餘的使用期限,並且須繼續進行未完成的折舊和處理殘餘價值。這條法規保護了委託機關的利益,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地使用和管理未完成折舊和殘餘價值的財物。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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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