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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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受讓之財物依規定必須辦理過戶登記或財產登記及管理者,出讓機關應將有關憑證及文件交付受讓機關,受讓機關並應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或財產登記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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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8條,機關受讓之財物需要辦理過戶登記或財產登記及管理。而出讓機關則應將相關的憑證和文件交付給受讓機關,受讓機關也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或財產登記及管理。 參考資料: 「施行條件:95-08-23公告施行,受前言修正初任職以後發生適用」(點選此處查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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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