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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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讓與或受讓財物,依法令規定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或有其他報核程序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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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9條規定了機關間進行財物無償讓與時的程序要求。根據該條款,機關在讓與或受讓財物時,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報上級機關核准或其他報核程序。具體的報核程序應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例如,《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實施要點》第9條規定,在中華民國政府機關之間進行無償財物讓與時,機關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及立案登記。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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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