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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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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讓與或受讓財物,依法令規定應報上級機關准或有其他報核程序者,依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9條規定了機關間進行財物無償讓與時的程序要求。根據該條款,機關在讓與或受讓財物時,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報上級機關核准或其他報核程序。具體的報核程序應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例如,《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實施要點》第9條規定,在中華民國政府機關之間進行無償財物讓與時,機關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及立案登記。

  • 法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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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 9 條規定:「機關讓與或受讓財物,依法令規定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或有其他報核程序者,依其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