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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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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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主要是規範機關將財物無償讓與的辦法。根據第10條,機關在無償讓與財物時,應當按照公告或拍賣的方式進行。這樣可以確保公平競爭,避免資源浪費。除此之外,根據當地法律的規定,還可能需要履行其他程序或提供相關文件。這個條款的目的是促進公共財產的合理利用,並確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有關該條款的範例資料,可能需要參考機關無償讓與財物的相關案例,但在上述文段中沒有提供該種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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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