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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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
- 2.前項成本效益分析結果欠佳,且有其他廠商能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提供相同或更佳之財物或勞務者,上級機關應避免核准所屬公務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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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這個法條主要針對公務機關提供財物或勞務給其他機關的情況作出規範。根據第1項的規定,如果公務機關在一年內提供給其他機關的財物或勞務的總額達到巨額採購金額的要求,並且佔該公務機關年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上級機關應該檢討這個公務機關提供財物或勞務的成本效益。 在第2項的規定中,如果檢討發現上述提供財物或勞務的成本效益不佳,並且有其他廠商能夠以更優惠的價格或條件提供相同或更好的財物或勞務,上級機關應該避免核准所屬公務機關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辦理採購。 簡單來說,這個法條的目的是要求上級機關檢討公務機關提供財物或勞務的成本效益,並且在成本效益不佳且有其他更優惠的選擇時避免核准採購。這樣可以確保公務機關不浪費資源,並且選擇最有利的供應商。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Presidential Decree No. 647, 103.08.06)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Executive Yuan Order No. 8107, 2020.06.23)
-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核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10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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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