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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應先編擬計畫依規定層報核定
  2. 前項計畫應包括採購房地產及指定地區採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並參照政府公定或評定價格及附近買賣實例或其他徵信資料,詳估採購金額及其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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