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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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應先編擬計畫依規定層報核定。
- 2.前項計畫應包括採購房地產及指定地區採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並參照政府公定或評定價格及附近買賣實例或其他徵信資料,詳估採購金額及其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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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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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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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