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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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下列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之採購,得免公開徵求: 一、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之情形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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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4條,機關辦理下列金額以上房地產之採購,可以免除公開徵求: 一、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 二、符合建築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或第8款之情形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這表示根據該法條,如果機關辦理的房地產採購符合上述情形,即可以免除公開徵求程序。根據同法第22條,符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一、該土地與現有房地產相鄰或是畸零地,並且必須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使用以符合業務需要;二、符合建築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或第8款之情形。對於其他不符合上述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符合的情形,也可以免除公開徵求。 範例:如果一個機關需要購買一塊與其現有土地相鄰的土地作為擴建用途,並且這個土地是畸零地,那麼根據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機關可以免除公開徵求程序,直接進行房地產採購。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或第八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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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