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辦理下列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之採購,得免公開徵求: 一、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之情形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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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下列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之採購,得免公開徵求: 一、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之情形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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