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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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指定地區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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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機關在指定地區公開徵求房地產時,採購金額需達到公告金額以上,且其作業程序須依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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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