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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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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開徵求房地產之徵選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房地產之需求條件,包括面積、面臨道路寬度、交通情形、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相關條件等。需求面積得酌定彈性範圍。 二、指定之地區與其理由及必要性。 三、廠商應提出之文件,如房地產所有權狀影本、位置略圖、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都市計畫套繪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使用執照影本、目前使用狀況說明、讓售或出租同意書或其他相關資料。 四、廠商應於應徵文件內標示其房地產之土地標示、面積、房屋座落、門牌號碼、各樓層合法使用面積及總面積。 五、廠商應於應徵文件內標示其房地產之讓售或出租單價及總價,房屋及土地總價應分開填列。如另有補償費用,並應逐項標示其項目及金額。 六、實地勘查時,應由廠商提出之文件。 七、勘選評估及決選原則。 八、移轉登記及付款條件。賣方將房地產產權移轉過戶予買方,並由買方取得房地產所有權狀後,依契約規定給付部分價金,驗收無誤後,再依產權移轉後房地產所有權狀所載面積及契約規定給付其餘價金。但徵選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九、交地、交屋期限或標的物點交期限。 十、稅費負擔。土地增值稅及產權移轉前各期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等一切稅費,以及買賣土地之複丈分割費用,均由賣方負擔。契稅由買方負擔。產權移轉登記費用依照法令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但徵選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地政士之委託及費用負擔方式。 十二、如有出租、產權糾紛、被他人佔用或已設定他項權利,應由賣方限期負責解決,所需費用並由賣方負擔。 十三、地上物,包括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墳墓及一切附著地上物,除徵選文件另有規定外,由賣方負責清除或放棄,如另有補償費用,應徵廠商應逐項標示其項目及金額。 十四、變更使用用途之申請。擬購之土地如需辦理變更編定,機關得視個案需要於徵選文件中載明下列情形之一辦理: (一)先行簽訂買賣契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後,再依契約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契約應載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同意時,解除契約。 (二)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分割、移轉及變更使用後,再簽訂買賣契約。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了公開徵求房地產的徵選文件應載明的事項。具體來說,該條分為十五項,包括房地產的需求條件、指定地區及其理由和必要性、廠商應提出的文件、房地產資訊、移轉登記及付款條件、稅費負擔、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的委託和費用負擔方式、出租、產權糾紛、地上物的清除或放棄等。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機關在公開徵求房地產時,應在徵選文件中詳細說明以下事項: 1. 房地產的需求條件,包括面積、面臨道路寬度、交通情形、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相關條件等,其中需求面積可以彈性範圍酌定。 2. 指定之地區以及其理由和必要性。 3. 廠商應提出的文件,包括房地產所有權狀影本、位置略圖、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都市計畫套繪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使用執照影本、目前使用狀況說明、讓售或出租同意書或其他相關資料。 4. 廠商應在應徵文件中標示其房地產的具體資訊,包括土地標示、地目、面積、房屋座落、門牌號碼、各樓層合法使用面積及總面積。 5. 廠商應在應徵文件中標示其房地產的單價及總價,其中房屋及土地總價應分開填列。如有補償費用,應逐項標示其項目及金額。 6. 實地勘查時,廠商應提供相關文件。 7. 徵選評估及決選原則。 8. 移轉登記及付款條件,包括賣方的產權移轉過戶、付款等條件。 9. 交地、交屋期限或標的物點交期限。 10. 稅費負擔,包括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等稅費的負擔。契稅由買方負擔。產權移轉登記費用依照法令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 11.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的委託及費用負擔方式。 12. 如有出租、產權糾紛、被他人佔用或已設定他項權利,賣方應負責解決並承擔相關費用。 13. 地上物的清除或放棄,包括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墳墓及一切附著地上物的處理。 14. 變更使用用途之申請,如土地需辦理變更編定,應按照徵選文件中的規定進行。 15. 其他必要事項。 以上是對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6條的釋義,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本身。

相關函釋 1

  • 法令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載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農作改良物名詞
  • 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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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機關公開徵求房地產之徵選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房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