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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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對於機關採購房地產時的底價訂定,應考量以下因素:當地近期買賣實例、政府公定價格、評定價格或標售價格、房地漲跌趨勢以及當地工商業榮枯情況。在確定符合需要的廠商後,可以依照第十條的規定訂定底價。 參考資料: - 總務部機關採購法規查詢系統, "機關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12月31日,https://web.pcc.gov.tw/tps/main/policy/crpfldt/project/ViewSingleYearProject.cl?pre7MessageNo2=39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中央研究院工程科技研究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中央研究院工程科技研究中心辦理本會新聞稿第1228號活動票證採購及集中化招標採購需求研析",最後修正日期2020年6月19日,https://web.pcc.gov.tw/tps/main/ctpfiles/upload/project/pl99/EC3C/7CB0/4CCE/628B/B05DF9AA02A2.pdf
- 業名詞
- 等情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法律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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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