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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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8條,參加房地產應徵的廠商必須為房地產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的話,在決標之前必須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的委託書。但如果標的是租用且共有的情況,則可以根據相關法令進行相應的辦理。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各機關依據法定預算購置房地產時,可以進行勘選並認可適合需要的廠商。並且,在獲得審計機關的同意之後,可以參考政府公定或評定價格,或根據附近的買賣實例和其他徵信資料進行議價處理。 根據稽察條例第11條的規定,當進行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的招標或比價時,需要有三家以上的廠商參與招標,並且需要有兩家以上的廠商提供價格單進行比價。但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改用議價辦理,並且應該列舉事實、說明理由,並獲得審計機關的同意。這些情況包括:營繕工程和定製財物在同一地區內只有一家符合招標標準的廠商,購置財物在同一地區內只有一家廠商出售或無法比較的規範,購置和定製財物屬於專利品、獨家製造、國內試驗製造或原廠牌配件,無法被其他財物替代,連續辦理比價兩次只有一家參加,各機關間或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間進行物資、原料、器材和房地產的買賣或交換,公有房地產經審計機關同意,無法招標比價,可以參照公定價格出售,公有機構或公有營業機構因業務需要必須指定地區購置房地產,船舶年修待檢等情況。 基於以上的資料,根據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8條,當機關進行招標或比價時,參加應徵的廠商必須為房地產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對於代理人,必須在決標之前提供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的委託書。但如果標的是租用且共有的情況,則可以根據相關法令進行相應的辦理。 參考資料: 1. 審計法施行細則。 2. 稽察條例。
- 所有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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