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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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8條,參加房地產應徵的廠商必須為房地產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的話,在決標之前必須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的委託書。但如果標的是租用且共有的情況,則可以根據相關法令進行相應的辦理。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各機關依據法定預算購置房地產時,可以進行勘選並認可適合需要的廠商。並且,在獲得審計機關的同意之後,可以參考政府公定或評定價格,或根據附近的買賣實例和其他徵信資料進行議價處理。 根據稽察條例第11條的規定,當進行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的招標或比價時,需要有三家以上的廠商參與招標,並且需要有兩家以上的廠商提供價格單進行比價。但在一定情況下,可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所有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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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