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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辦理前條競圖,得採一階段或兩階段評選;其採兩階段評選者,辦理原則如下: 一、第一階段評選以規劃及構想內容為限,第二階段評選包括實質設計內容。 二、第一階段評選免廠商簡報程序。 三、通過第一階段評選者,方得參與第二階段評選。 四、第二階段評選除圖面及文字說明外,並得要求提供建築模型或彩繪透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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