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9條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逐项解释: 1. 对于承接新建建筑物技术服务的委托商,其服务费用的采购额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并且服务项目包括规划和设计的,应要求厂商提交服务建议书和规划、设计构想图说(配置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透视图等),并且应办理竞图。 举例:如果一个委托商受托为新建建筑物提供技术服务,其服务费用的采购额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并且涉及到规划和设计,那么委托机关应要求该委托商提交一个服务建议书,并提供规划、设计构想图说。 2. 涉及竞图的技术服务,除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外,招标文件还应另外载明以下事项: a. 计划的目标和原则。 b. 工程的名称和地点。 c. 基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地籍图、城市规划图说、地形图或现况实测图、地质调查资料、可能存在的淹水、断层等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d. 规划、设计内容,包括室内外空间用途、数量、使用人数或面积、使用方式、设备需求、特殊需求和其他需求。 e. 允许增减面积比率。 f. 工程经费概算。 g. 工程期限。 h. 图说内容、比例尺、大小尺寸、张数和装裱方式等。 i. 表现方式,包括模型、透视图和颜色需求等。 j. 其他必要事项。 举例:如果一个技术服务的招标涉及竞图,除了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外,招标文件还应载明计划的目标和原则、工程的名称和地点、基地资料、规划、设计内容等。 3. 对于未达到新台币五百万元的技术服务采购,采用竞图方式办理的,适用前项规定,但可以不要求制作模型及彩绘透视图。 举例:如果一个技术服务的采购金额未达到新台币五百万元,并且采用竞图方式办理,那么适用前项规定,但可以不要求制作模型和彩绘透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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