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8條,以下是該條條文的逐條釋義: 1. 該條第一項列舉了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的評選項目,包括廠商在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項目方面的經驗與信譽、服務建議書的完整性、可行性和對服務事項的瞭解程度、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和如期如質履約能力、計畫主持人和主要工作人員的經驗、能力、最近三年服務紀錄和專業知識的情形、廠商的資源和其他支援能力、服務費用、廠商在最近五年內獲得與評選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情形和過去履約績效,以及其他與招標標的有關的事項。 2. 該條第二項解釋了廠商或其計畫主持人或主要工作人員的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的意思。除了廠商提出的記錄外,機關有權自行蒐集或到本法主管機關網站查詢有關廠商或其計畫主持人或主要工作人員的記錄。 參考資料: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8條 -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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