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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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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於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與信譽。得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二、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三、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得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能力、最近三年服務紀錄及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包括該等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五、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六、服務費用。 七、廠商最近五年曾獲與評選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情形及過去履約績效。 八、其他與招標標的有關之事項。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廠商或其計畫主持人或主要工作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除廠商提出者外,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本法主管機關網站查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8條,以下是該條條文的逐條釋義: 1. 該條第一項列舉了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的評選項目,包括廠商在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項目方面的經驗與信譽、服務建議書的完整性、可行性和對服務事項的瞭解程度、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和如期如質履約能力、計畫主持人和主要工作人員的經驗、能力、最近三年服務紀錄和專業知識的情形、廠商的資源和其他支援能力、服務費用、廠商在最近五年內獲得與評選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情形和過去履約績效,以及其他與招標標的有關的事項。 2. 該條第二項解釋了廠商或其計畫主持人或主要工作人員的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的意思。除了廠商提出的記錄外,機關有權自行蒐集或到本法主管機關網站查詢有關廠商或其計畫主持人或主要工作人員的記錄。 參考資料: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8條 -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網站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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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8 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