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的條文,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時,評選項目可以包括以下事項: 1. 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2. 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3. 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 4. 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專長、最近三年之服務紀錄及專業知識之情形。 5. 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6. 控制合理興建費用之方式。 7. 標的完成後使用及維護、營運管理之說明。 8. 服務費用、工程造價分析。 9. 住民參與、景觀設計、自然生態、節省能源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之說明。 10. 環境影響及工程風險之評估。 11. 優良技術、工法及產品之採用。 12. 廠商最近五年曾獲得相同或類似獎勵及過去履約績效。 13. 其他與招標標的有關之事項。 此外,對於含競圖者,評選項目還可以包括以下事項: 1. 設計作品之設計理念。 2. 設計作品之創意性及符合在地文化、生活美學程度。 3. 設計作品反映對機關需求之瞭解程度。 另外,第一項第一款和第四款提到的廠商或其計畫主持人或主要工作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除了廠商自己提供外,機關也可以自行蒐集或到本法主管機關網站查詢。 參考資料: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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