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 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若要求廠商在投標時提供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機關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其他得獎圖說的使用條件、範圍或權限。此外,機關也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經評選達到一定分數或名次但未獲選的廠商,可以獲得一定金額的獎勵金。 例如,假設某機關委託廠商進行技術服務的評選,其中一個招標項目要求廠商提供設計圖,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該設計圖只能被機關在特定的使用條件和範圍下使用。此外,如果某些未獲選的廠商在評選中達到一定的分數或名次,機關可以給予他們一定的獎勵金作為鼓勵。 2. 根據前項規定,若有未獲選廠商提出的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經評選達到一定的分數或名次,機關可以視需要給予該廠商合理的報酬後取得授權,或者取得全部或部分權利。 舉個例子,如果某機關在評選過程中有一個未獲選的廠商提出的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經評選後達到了一定的分數或名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給予該廠商合理的報酬,然後取得相應的授權權限,或取得全部或部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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