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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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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技術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 2.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授權,或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5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時,需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得標廠商技術服務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處理辦法。廠商負責處理這些事宜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機關有權根據需要取得相應的授權或者部分或全部的權利。 這條法規提到機關委託廠商進行技術服務時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強調廠商需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相關的權益歸屬及處理辦法。這可以保護機關和廠商的權益,並確保廠商在提供服務時遵守法律要求。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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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5 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技術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