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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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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契約條款,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並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正體字)為之,並得附外文譯本;中文與譯文有出入時,以中文為準。 二、契約條款之解釋及適用,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其有特殊情形者,從其約定。 三、解決糾紛之爭議處理程序,並視需要訂明仲裁機構、管轄法院。 四、稅負事前約定,並依我國法律所定納稅義務人為納稅人。 五、廠商所應負之責任及良好服務之保證。 六、廠商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所需保險費包含於服務費用項目之內。有關保險範圍、金額、期限、保單自負額之限制,由機關依服務案件特性定之。 七、服務項目、履約期限及計費方式。 八、各期進度規定,計算進度方式、付款方式及數額。 九、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機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應由機關自行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十、廠商受委託所設計之計畫書及圖樣,其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一、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十二、廠商對於委辦案件應秘密之事項及洩密之罰則。 十三、廠商承辦監造服務時應提出之監造計畫。 十四、廠商應依工作性質及約定專業服務項目向機關提出定期報表(日報、週報或月報),包括工作進度、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之分析及因應對策等,以供查。 十五、逾期與其他違約事項之規定及逾期違約金上限。 十六、契約終止、解除及結算規定。
  2. 2.前項第十一款之損害,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其賠償之項目、範圍或上限,並得訂明其排除適用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4條,契約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並包括多項事項。例如,契約應以中文為文字,並可能附有外文譯本;契約應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特殊情形可以有其他約定;契約應包含解決糾紛的處理程序,例如仲裁機構或管轄法院;契約應明確稅負事前的約定,並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納稅;契約中可包含廠商的責任和良好服務的保證;廠商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險費用可能包含在服務費用中;契約中可以規定服務項目、履約期限和計費方式;契約可以包含付款的進度規定和方式;契約中,如廠商提供訓練或維護人員,機關受訓人員的旅費和生活費應由機關自行支付,不包含在服務費中;契約應明確廠商所設計的計畫書和圖樣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廠商如因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而造成機關受損害,應負相應責任;契約中應規定廠商對於委辦案件應保密的事項以及洩密的罰則;廠商在承辦監造服務時應提出監造計畫;廠商應按工作性質和約定向機關提供定期報表;契約可規定逾期和其他違約事項的規定和逾期違約金上限;契約可包含終止、解除和結算的規定。這些都可以根據個別案件特性和實際需要,在契約中進一步明確賠償項目、範圍或上限,並且可能訂明不適用的情形。 參考資料: - 政府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契約範本(民國 107 年 8 月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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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4 條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契約條款,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並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正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