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4條,契約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並包括多項事項。例如,契約應以中文為文字,並可能附有外文譯本;契約應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特殊情形可以有其他約定;契約應包含解決糾紛的處理程序,例如仲裁機構或管轄法院;契約應明確稅負事前的約定,並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納稅;契約中可包含廠商的責任和良好服務的保證;廠商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險費用可能包含在服務費用中;契約中可以規定服務項目、履約期限和計費方式;契約可以包含付款的進度規定和方式;契約中,如廠商提供訓練或維護人員,機關受訓人員的旅費和生活費應由機關自行支付,不包含在服務費中;契約應明確廠商所設計的計畫書和圖樣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廠商如因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而造成機關受損害,應負相應責任;契約中應規定廠商對於委辦案件應保密的事項以及洩密的罰則;廠商在承辦監造服務時應提出監造計畫;廠商應按工作性質和約定向機關提供定期報表;契約可規定逾期和其他違約事項的規定和逾期違約金上限;契約可包含終止、解除和結算的規定。這些都可以根據個別案件特性和實際需要,在契約中進一步明確賠償項目、範圍或上限,並且可能訂明不適用的情形。 參考資料: - 政府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契約範本(民國 107 年 8 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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