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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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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之評選,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2. 2.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前述的資料,無法找到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1 條」有關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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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1 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之評選,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