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6條》的規定,機關在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時,可以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的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進行減免,減免額度不得超過原定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且不包括前一條減免的金額計算在內。對於已經繳納相關金額的全球化廠商,不適用減免規定;對於減免後獎勵期限到期的廠商,無需補繳已減免的金額。 根據本條第二項的定義,全球化廠商指的是我國廠商在我國以外的政府採購案中累計得標金額達到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我國中央機關門檻金額的廠商。這些廠商需要在決標後一年內經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並登錄在指定的資料庫中公告,且在獎勵期間內才能享受減免的待遇。獎勵期間為資料庫公告日起的一年。 根據本條第三項的規定,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予減免的情況下,如果廠商有不會被退還的押標金或保證金情形,廠商需要補繳其中屬於減免金額的部分。如果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我國以外的政府採購案出現重大違約情況而取消了全球化廠商的資格,或者在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各機關根據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在政府採購公報中公告了相關資訊,則同樣需要遵循相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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