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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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二、總滿分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 三、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 2.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 3.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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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招標文件應載明以下事項: 1. 各評選項目的配分,包括子項有配分的情況。 2. 總滿分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的合格分數。 3. 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此外,如果個別子項不合格,也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指出,並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另外,如果價格納入評分,其所占總滿分的比率不得低於20%,也不得高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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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