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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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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一、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1 條規定了在某一序位上有兩家或以上廠商,且均可以成為決標對象時,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來決定最有利標的廠商。但如果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所規定的限制次數,則需進行籤決。 第一種方式是對序位合計值相同的廠商進行再次綜合評選,以序位合計值最低的廠商為決標。如果綜合評選之後序位合計值仍相同,則需要進行籤決。 第二種方式是選取得分較高的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的廠商為決標。如果得分仍相同,則需要進行籤決。 第三種方式是選取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的廠商為決標;如果仍相同,則需要進行籤決。 以下是相關資料的範例: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2015年公布的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範例資料中,在某採購案中,有兩家廠商在綜合評選後的序位合計值相同,都為120分,根據該條第一種方式,進行再次綜合評選,發現其中一家廠商序位合計值降為110分,而另一家廠商序位合計值維持為120分,因此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110分)為最有利標廠商。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範例資料,某採購案中兩家廠商在某一評選項目的得分合計值都為80分,根據該條第二種方式,選取得分合計值較高的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的廠商為決標,如果得分仍相同,則需要進行籤決。 依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的範例資料,委員對兩家廠商分別給出了序位第一的評定兩次,根據該條第三種方式,選取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的廠商為決標,如果仍相同,則需要進行籤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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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1 條規定:「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