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 1.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文件。
- 2.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8條規定了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的評選項目和子項的配分或權重應該載明在招標文件中。如果是分段投標,則應在第一階段的招標文件中載明。選擇性招標中,如果資格是評選項目之一,與資格有關部分的配分或權重應該載明在資格審查文件中,而其他評選項目和子項的配分或權重應該載明在資格審查後下一階段招標文件中。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