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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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的規定,機關在評定最有利標之後,需在決標公告中公布最有利標的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同時,機關還需要在主管機關的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上公開以下資訊:一、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的姓名和職業;二、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的會議中出席委員的姓名。評選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和機關彙總製作的總表可以由投標廠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但如果涉及個別廠商的商業機密,則除外。出席委員的評分或序位評比表應該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另外,機關在評定最有利標之後,應該通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的廠商其最有利標的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以及未得標廠商的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依據最新的《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1條,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的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且在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上公開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的姓名及職業,以及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中出席委員的姓名。 此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投標廠商可以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評選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彙總製作的總表,但涉及個別廠商商業機密的部分則不包括在內。然而,評選委員的評分或序位評比表格應保密,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否則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最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機關在評定最有利標後,應通知未得標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廠商其最有利標的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以及該未得標廠商的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 2. 政府採購資訊網站相關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名詞
- 投標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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