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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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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下列資訊: 一、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 二、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2. 2.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3. 3.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4. 4.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的規定,機關在評定最有利標之後,需在決標公告中公布最有利標的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同時,機關還需要在主管機關的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上公開以下資訊:一、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的姓名和職業;二、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的會議中出席委員的姓名。評選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和機關彙總製作的總表可以由投標廠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但如果涉及個別廠商的商業機密,則除外。出席委員的評分或序位評比表應該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另外,機關在評定最有利標之後,應該通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的廠商其最有利標的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以及未得標廠商的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依據最新的《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1條,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的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且在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上公開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的姓名及職業,以及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中出席委員的姓名。 此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投標廠商可以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評選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彙總製作的總表,但涉及個別廠商商業機密的部分則不包括在內。然而,評選委員的評分或序位評比表格應保密,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否則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最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機關在評定最有利標後,應通知未得標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廠商其最有利標的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以及該未得標廠商的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 2. 政府採購資訊網站相關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名詞
  • 投標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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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0 條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