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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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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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條是根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第2項所制定的。根據這條法規,共同供應契約是指在一個機關(訂約機關)具有共同需求的情況下,進行招標、審標、決標程序,選擇多個得標廠商(立約廠商)與該機關和其他適用機關簽訂供應契約,以建立一個交易平台。該平台上列出了合格的立約廠商和得標項目,訂約機關和適用機關可以在共同契約期間內隨時向交易平台上的立約廠商訂購商品或勞務。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適用機關可以根據規定進行比價,並選定訂購對象後進行訂購。这些规定可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並節省採購成本。 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 2.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3.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4.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9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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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