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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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2條解釋如下: 1. 根據本法的第93條第1項,具有共通需求特性的財物或勞務是指有兩個以上的機關需要的財物或勞務。 2. 根據本法的第93條第1項,共同供應契約是指一個機關與兩個以上機關簽訂的契約,該契約讓該機關和其他適用該契約的機關都能夠使用該契約進行採購。
-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9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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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