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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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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訂約機關,指與廠商簽訂本契約之機關。
  2. 2.本辦法所稱適用機關,指本契約所列可依本契約下訂之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3條的釋義如下: 1. 訂約機關:指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 舉例:根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的規定,各機關可以根據具有共通需求特性的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2. 適用機關:指可以根據共同供應契約下訂購的政府機關等。 舉例:當一個政府機關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後,根據契約,其他政府機關也可以根據契約內容下訂購。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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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訂約機關,指與廠商簽訂本契約之機關。本辦法所稱適用機關,指本契約所列可依本契約下訂之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