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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訂約機關,指與廠商簽訂本契約之機關。
  2. 本辦法所稱適用機關,指本契約所列可依本契約下訂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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