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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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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採購,應先辦理需求調查。但已有前例或可合理評估需求者,不在此限。
  2. 2.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標的之名稱、技術規格、供應區域、預估採購總數量或總金額、各標的投標單價上限金額、各標的每次最低採購數量或金額、各標的每次最高採購數量或金額、報價條件、通知得標廠商供應之程序、訂約廠商每次供應之履約期限、包裝、驗收、保固、爭議處理或其他商業條款。 二、價格及履約期限得因地區而異者,其所適用之各個地區。 三、本契約可供訂購之期間,及該期間屆滿或終止前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 四、廠商於本契約可供訂購之期間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 五、適用機關。 六、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以下簡稱其他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及其累計訂購金額之上限。 七、本契約變更之程序及條件。 八、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條件。 九、訂約機關及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電傳號碼及聯絡人(或單位)等資料。 十、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 十一、其他必要事項。
  3. 3.機關依前項第一款於招標文件載明各標的投標單價上限金額者,應一併載明廠商投標單價逾越上限金額者,不得作為該標的之決標對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包含以下內容: 1. 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採購,應先辦理需求調查,除非已有前例或可合理評估需求。 例子:如果機關已經過去有類似的共同供應契約案例,或者能夠在合理的範圍內評估到需求的情況下,無需再進行需求調查。 2. 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時,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應載明以下事項: - 招標物品的名稱、技術規格、供應區域、預估的總量或總金額、各物品的最高投標價上限、每次訂購的最低和最高數量或金額、報價條件、通知得標廠商供應的程序、訂約廠商每次供應的履約期限、包裝、驗收、保固、爭議解決方式或其他商業條款。 例子:招標文件中應指明招標物品的具體規格、投標價的上限、每次訂購的數量或金額 的範圍等。 - 如果價格和履約期限因地區而異,則需指明不同地區的適用條件。 例子:如果不同地區的價格和履約期限有差異,則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指明各個地區的適用條件。 - 指明本契約可供訂購的期間,以及在該期間內提出的訂購通知的有效性。 例子:招標文件中需明確規定供應商可供訂購的期間以及在此期間結束或終止之前發出的訂購通知的有效性。 - 如果該合約所列的價格或條件優於一般大眾的促銷或減讓活動,則應在文件中規定此促銷或減讓條件也適用於相應的機關。 例子:如果供應商在本合約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進行促銷或減讓活動,並提供較優惠的價格或條件,則應明確規定這些價格或條件也適用於相應的機關。 - 招標文件應提供訂購機關和供應商的相關聯絡資訊,例如名稱、地址、電話、電傳號碼和聯絡人等。 例子:招標文件中應提供訂購機關和供應商的聯絡資訊,以便雙方進行聯繫和溝通。 - 據稱該合約是共同供應契約。 例子:在招標文件中必須明確指出此合約是共同供應契約。 3. 如果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指明了各標的的最高投標價上限,則任何超過該上限的投標價都不得被選為該標的的中標廠商。 例子:如果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了各標的的最高投標價上限,則任何超過該上限的投標價都不得被選為該標的的中標廠商。 以上是對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的逐條釋義,並附有相關參考資料的解釋。

  • 法令名詞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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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採購,應先辦理需求調查。但已有前例或可合理評估需求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本契約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