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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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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以標價優惠得標之國內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向機關提出與第六條有關之國內產製或供應證明文件,以供查
  2. 2.依前項規定決標予國內廠商之契約並應訂明得標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提供國內產製或供應項目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終止契約。 二、解除契約。 三、追償決標價高於外國廠商標價之損失。 四、不發還履約保證金。 五、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六、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 七、契約規定之其他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了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時,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以標價優惠得標的國內廠商,在履約期間需要向機關提供與第六條有關的國內產製或供應的證明文件以供查核。另外,依照前項規定決標予國內廠商的契約應註明若得標廠商未依照契約規定提供國內產製或供應項目,則機關可以採取一系列措施,包括終止契約、解除契約、追償損失、不發還履約保證金、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及契約中規定的其他措施。 典型範例:假設有一份特定採購的招標文件中依據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得標廠商需要提供與第六條有關的國內產製或供應證明文件。然而,在履約期間,該廠商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違反了契約規定。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第八條的規定,採取適當的措施,例如終止契約、追償損失或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以保護公共利益。

  • 第六條條文
  • 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 商標名詞
  • 履約保證金名詞
  •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一百零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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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以標價優惠得標之國內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向機關提出與第六條有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