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5.24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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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特定之採購,指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標的中屬於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適用範圍之項目,並附記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得以較高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
- 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標的得適用標價優惠之項目,並規定各投標廠商均應於投標文件內就該等項目載明其標價。
- 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國內廠商得適用之標價優惠,以該外國廠商前項得適用標價優惠之項目之標價乘以優惠比率計算之。但國內廠商該等項目之標價未逾該外國廠商相同項目之標價者,不適用此一規定。
- 前項情形,國內廠商之財物,屬於招標文件所載適用範圍之項目,其國內產製加值須達該項價格之百分之五十;工程或勞務,須為國內供應。
- 第二項外國廠商標價以外國貨幣計者,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為新台幣後,以新台幣計算得適用之標價優惠金額。
- 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欲適用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優惠措施之國內廠商,其投標文件應記載標價內屬於招標文件所載標價優惠之項目、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或供應之事實、數量及價格,以供審查。
- 前項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或供應之事實,屬財物者,應證明確屬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屬工程或勞務者,應證明確屬國內供應。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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