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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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標的得適用標價優惠之項目,並規定各投標廠商均應於投標文件內就該等項目載明其標價。
- 2.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國內廠商得適用之標價優惠,以該外國廠商前項得適用標價優惠之項目之標價乘以優惠比率計算之。但國內廠商該等項目之標價未逾該外國廠商相同項目之標價者,不適用此一規定。
- 3.前項情形,國內廠商之財物,屬於招標文件所載適用範圍之項目,其國內產製加值須達該項價格之百分之五十;工程或勞務,須為國內供應。
- 4.第二項外國廠商標價以外國貨幣計者,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為新台幣後,以新台幣計算得適用之標價優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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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的逐項釋義: 1. 根據此條,機關在辦理特定採購時,需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指明適用於標價優惠的項目,並要求所有投標廠商在投標文件中說明其在這些項目上的標價。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1項規定。 範例:如果一個機關進行特定採購,其中包括人力外包服務和傢俱訂製兩個項目,機關需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這兩個項目可以適用標價優惠政策,並要求投標廠商在投標文件中明確列出他們在這兩個項目上的標價。 2. 根據此條的第2項,如果外國廠商是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中關於最低標決標原則的規定,國內廠商可以適用標價優惠政策,其計算方式是將該外國廠商在適用標價優惠項目上的標價乘以優惠比率。但如果國內廠商在這些項目上的標價沒有超過該外國廠商在同一項目上的標價,則不能適用這一規定。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規定。 範例:如果一個採購案的最低標由外國廠商提出,並且該外國廠商在適用標價優惠項目上的標價是100萬元,而國內廠商在同一項目上的標價是90萬元,而優惠比率是10%,則國內廠商可以適用標價優惠,其標價為100萬元乘以10%等於10萬元。 3. 根據此條的第3項,對於適用於前一項中提到的優惠政策的國內廠商的財物類產品,其國內產製的加值必須達到該項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對於工程或勞務類產品,必須是國內供應。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政府採購法第40條第3項規定。 範例:如果一個採購項目是購買某種機器設備,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該設備是適用於標價優惠政策的項目,而國內廠商在生產這種機器設備時的國內產製加值要求是50%,並且必須由國內供應商提供。 4. 根據此條的第4項,對於外國廠商以外國貨幣計價的標價,根據臺灣銀行當日的即期賣出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後,得計算適用的標價優惠金額。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3項規定。 範例:如果一個外國廠商以美元計價的標價是10萬美元,當天的即期賣出匯率是1美元兌換30新台幣,則應將這個標價換算為300萬新台幣後計算適用的標價優惠金額。 依據以上的參考資料及解釋,根據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應該可以正確地理解其內容及使用情形。
- 投標名詞
-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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