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在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時,若欲適用本法第44條第1項優惠措施之國內廠商,其投標文件應記載標價內屬於招標文件所載標價優惠的項目、國內產製加值達50%或供應的事實、數量及價格,以供審查。 根據資料: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當國內廠商在特定採購中達到一定的國內產製加值或供應比例時,應給予相應的標價優惠。根據該資料中的案例,上訴人在投標文件中的標價高於預算金額,違反了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款的規定,因此無法符合該條款所要求的標價優惠。 請注意,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是根據所給的上下文進行解釋,可能有其他相關的法規和文件,以及其他資訊來源,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查證。
-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