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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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了在特定採購情況下,國內廠商因標價優於外國廠商而可能優先決標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若國內廠商的標價逾越了外國廠商的標價,但仍在第五條第三項的最低標價規定以內且不超過第五條第二項的優惠金額,則決標會給予國內廠商;而超過優惠金額的部分,則不予以洽減並決標給予外國廠商。 根據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在有訂有底價的採購情況下,國內廠商優先決標的標價不得超過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超底價上限;而在未訂有底價的採購情況下,國內廠商優先決標的標價不得超過本法第五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建議的金額。 此外,根據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優先決標的價格不得超過預算金額。 具體例子:假設一個特定採購案中,外國廠商標價為 100 萬元,國內廠商標價為 110 萬元。依照第 7 條規定,如果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的優惠金額是 20 萬元以內,則會決標給國內廠商,因為國內廠商的標價在優惠金額以內(110 萬元 - 100 萬元 = 10 萬元)。然而,如果優惠金額是 30 萬元以內,則不會決標給國內廠商,因為國內廠商的標價超過了優惠金額(110 萬元 - 100 萬元 = 10 萬元)。
-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 商標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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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