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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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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適用範圍,指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並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
  2. 2.前項公告,應一併載明優惠比率與優惠期限之起始日及截止日。
  3. 3.第一項經公告之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擇定之機關應定期檢討。其於優惠期限截止日前有不符合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國內產製加值未達百分之五十或不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者,由主管機關於政府採購公報公告註銷之。
  4. 4.機關將第一項公告項目納入招標文件,其於開標前有前項經公告註銷之情形者,應不予開標,於變更招標文件內容後再行招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的"適用範圍"是指由主管機關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選定並公告在政府採購公報上的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 2. 公告中應包括優惠比率、優惠期限的起始日和截止日。 3. 經公告的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必須進行定期檢討。若在優惠期限截止日之前出現不符合我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國內產品加值未達50%或不符合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的情況,主管機關應在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註銷該項目。 4. 機關將公告的項目納入招標文件時,若在開標前已經根據前項註銷該項目,則應停止開標,並在修改招標文件內容後重新進行招標。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最新版本) -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最新版本)

  •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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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適用範圍,指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並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