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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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的"適用範圍"是指由主管機關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選定並公告在政府採購公報上的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 2. 公告中應包括優惠比率、優惠期限的起始日和截止日。 3. 經公告的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必須進行定期檢討。若在優惠期限截止日之前出現不符合我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國內產品加值未達50%或不符合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的情況,主管機關應在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註銷該項目。 4. 機關將公告的項目納入招標文件時,若在開標前已經根據前項註銷該項目,則應停止開標,並在修改招標文件內容後重新進行招標。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最新版本) -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最新版本)
-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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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