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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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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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1條規定,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制定的。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機關在進行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時,除非有特殊情形,必須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一同監辦。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第1條可能是指該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規定的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但參考資料中並未具體說明該條的內容。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第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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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