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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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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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2條的規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來參與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活動,包括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和驗收等的過程。該條規定強調了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在採購活動中的參與,以確保這些活動能夠按照法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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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