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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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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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有關單位的指定是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根據機關內的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進行選擇。這表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有關單位,可以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自行選擇指定。這些有關單位可能包括機關內负责政風、監查、督察、檢核或稽核的相關部門或人員。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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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