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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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採購,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但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2.前項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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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4 條的規定,監辦人員在會同監辦採購時,可以選擇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的程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的。但是,如果監辦人員選擇書面審核監辦,則需要經過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的核准。 根據上述規定,在監辦採購的過程中,監辦人員的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主要針對程序層面,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的實質或技術事項的審查。不過,如果監辦人員在審核過程中發現這些事項有違反法令的情況,仍然可以提出意見。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之全文及相關解釋釋例[1]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法之全文及相關解釋釋例,https://web.pcc.gov.tw/pccap法規抄本.nsf/0/8C61A9194B857DDD482581B60063D542?OpenDocument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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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