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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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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一、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 二、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已洽請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辦監辦。 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 四、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 五、地區偏遠,無人員可供分派。 六、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內已有監辦前例。 七、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 八、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 九、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 十、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十一、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書供驗收。 十二、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或招標文件所定家數規定流標。 十三、無廠商投標而流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該條中列舉了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可以不派員監辦。這些特殊情形包括: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在洽辦機關已有類似單位代辦監辦的情況下;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地區偏遠,無人員可供分派;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內已有監辦前例;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書供驗收;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前段或招標文件所定家數規定流標;無廠商投標而流標。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項的規定,機關首長並不屬於「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的範疇,而是屬於另一身份。同時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的規定,應迴避的對象是「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因此,「機關首長」不需要進行迴避,而是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的規定,即廠商不得參與該機關的採購,除非主管機關核定免除。 根據工程會函釋意旨,該函釋將招標機關的上級機關首長解釋為屬於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所稱的「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擴大了該條的限制範圍,牴觸了法律保留原則,應該宣告為違憲無效。而且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的明文規定,應迴避的對象是承辦、監辦採購人員,而不是機關首長。因此,該函釋的解釋不合法律,更加違法。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如果是機關首長涉及的情況,參與採購的不是機關首長的問題,而是根據該法第15條第4項的規定,廠商不得參與該機關的採購,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定免除。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為政府採購法、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以及相關法學著作和最高法院判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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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5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