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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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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解決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前條之准: 一、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
  2. 2.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6條規定了以下兩個情形,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核准採購案: 1. 如果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的情況。 2. 如果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 在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時,如果遇到上述情形之一,應該詳細說明。

  • 名詞
  • 異議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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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6 條規定:「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解決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前條之核准: 一、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