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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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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解決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前條之
核
准: 一、廠商提出
異議
或申訴。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
起訴
訟。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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