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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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6條規定了以下兩個情形,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核准採購案: 1. 如果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的情況。 2. 如果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 在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時,如果遇到上述情形之一,應該詳細說明。
- 核名詞
- 異議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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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