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11

快速跳轉

檔案經電子儲存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電子媒體編號及原始檔案處理情形等事項,註記於檔案目錄或提供檢索功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檔案經電子儲存後,應由檔案管理人員將電子媒體編號及原始檔案處理情形等相關事項註記於檔案目錄或提供檢索功能。這表示在進行電子儲存的過程中,必須記錄電子媒體的編號以及原始檔案的處理情況。這些訊息可以被保存在檔案目錄中,並且應該提供檢索功能,以便後續查詢和管理。 根據參考資料《縣市檔案暨資料聯合目錄管理作業手冊》中的說明,當檔案進行數位化儲存後,應該將該檔案的相關資訊紀錄於檔案目錄或相關的資料庫中。這些資訊包括檔案的編號、標題、創建日期、修改日期、處理情況等等。透過這些紀錄,可以方便管理人員進行檔案的檢索、查詢和管理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檔案經電子儲存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電子媒體編號及原始檔案處理情形等事項,註記於檔案目錄或提供檢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