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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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檔案經電子儲存後,應於電子媒體中製作電子說明檔,註記「同原檔案」字樣,並記錄下列事項: 一、檔案管理機關。 二、電子媒體編號。 三、製作完成日期。 四、電子影音檔案清單。
- 2.電子影音檔案副版,應註記「推定其為真正」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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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2條,當檔案進行電子儲存後,必須在電子媒體中製作電子說明檔,並註記「同原檔案」,同時記錄檔案管理機關、電子媒體編號、製作完成日期和電子影音檔案清單。此外,電子影音檔案副本也必須註記「推定其為真正」。 例如,當一個檔案經過電子儲存後,管理機關應該在電子媒體中創建一個電子說明檔,並標示該檔案是與原始檔案相同的。該說明檔應包含管理機關的相關資訊、電子媒體編號、製作完成日期和電子影音檔案清單。同時,副本應註明為「推定其為真正」,以確保其真實性。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檔案以電子形式儲存後的完整性和可信性。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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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