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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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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檔案經電子儲存後,應於電子媒體中製作電子說明檔,註記「同原檔案」字樣,並記錄下列事項: 一、檔案管理機關。 二、電子媒體編號。 三、製作完成日期。 四、電子影音檔案清單。
  2. 2.電子影音檔案副版,應註記「推定其為真正」字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2條,當檔案進行電子儲存後,必須在電子媒體中製作電子說明檔,並註記「同原檔案」,同時記錄檔案管理機關、電子媒體編號、製作完成日期和電子影音檔案清單。此外,電子影音檔案副本也必須註記「推定其為真正」。 例如,當一個檔案經過電子儲存後,管理機關應該在電子媒體中創建一個電子說明檔,並標示該檔案是與原始檔案相同的。該說明檔應包含管理機關的相關資訊、電子媒體編號、製作完成日期和電子影音檔案清單。同時,副本應註明為「推定其為真正」,以確保其真實性。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檔案以電子形式儲存後的完整性和可信性。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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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檔案經電子儲存後,應於電子媒體中製作電子說明檔,註記「同原檔案」字樣,並記錄下列事項: 一、檔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