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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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電子媒體之外包裝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檔案管理機關。 二、電子媒體編號。 三、製作完成日期。
- 2.電子媒體儲存之內容屬機密檔案者,其外包裝並應依相關規定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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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了電子媒體的外包裝應該標示以下事項:檔案管理機關、電子媒體編號、製作完成日期。如果電子媒體儲存的內容屬於機密檔案的話,則其外包裝也應該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標示。 參考資料來源: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3條 VigorWise網址:https://www.vigorwise.com/law/%E6%AA%94%E6%A1%88%E9%9B%BB%E5%AD%90%E5%84%B2%E5%AD%98%E7%AE%A1%E7%90%86%E5%AF%A6%E6%96%BD%E8%BE%A6%E6%B3%95 範例:假設某機關將一批機密文件儲存在電子媒體上,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該機關必須在儲存媒體的外包裝上標示該檔案管理機關的名稱、電子媒體的編號以及製作完成的日期,同時若這些檔案屬於機密類型,該機關也應該依據相關規定在外包裝上進行標示,以確保機密資訊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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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