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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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外為之。
- 2.前項委外辦理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於管理該檔案機關內或其指定場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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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檔案的電子儲存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的機關辦理。如果必要的話,可以委外辦理。而前項提到的委外辦理檔案電子儲存作業,應該是在管理該檔案的機關內或其指定場所進行。關於這一條的參考資料及範例,目前我並沒有能夠找到與之相關的具體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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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