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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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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外為之。
  2. 2.前項委外辦理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於管理該檔案機關內或其指定場所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檔案的電子儲存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的機關辦理。如果必要的話,可以委外辦理。而前項提到的委外辦理檔案電子儲存作業,應該是在管理該檔案的機關內或其指定場所進行。關於這一條的參考資料及範例,目前我並沒有能夠找到與之相關的具體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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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外為之。前項委外辦理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