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永久保存檔案與定期保存檔案宜分別儲存於不同之電子媒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永久保存檔案與定期保存檔案應分別儲存於不同的電子媒體。這意味著組織或機構在進行檔案存儲時,應留意將永久保存的檔案和定期保存的檔案放置在不同的儲存媒體中。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4 條,永久保存檔案應儲存於具有永久保存功能的電子媒體,例如光碟片(CD、DVD)或其他經過專業認證並符合長期保存要求的儲存媒體。而定期保存檔案則可以選擇儲存在其他有限期限的儲存媒體,例如硬碟、磁帶等。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1 條第 6 項,電子媒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 可確保檔案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讀性;(2) 內容必須保密和可適當存取、檢索;(3) 具有檔案延續保存的能力;(4) 若儲存介質有毀損,可進行修復和複制。 參考資料: 1.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77 2.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77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