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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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檔案電子儲存,應參照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有關規定,採用適當之電子媒體及儲存格式,並宜採唯讀方式儲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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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檔案電子儲存時應參照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的相關規定,選擇適當的電子媒體和儲存格式來進行儲存,並且應該使用唯讀方式進行儲存。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檔案電子儲存應參照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進行,以確保檔案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使用適當的電子媒體和儲存格式能夠有效地保存檔案,並且使用唯讀方式儲存可以防止檔案被意外修改或刪除。例如,可以選擇使用CD-ROM或DVD-ROM等唯讀光碟來儲存檔案,以確保檔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 1.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L0070080&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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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